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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9    来源:平博体育平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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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市审改办根据法律法规和平博体育平台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动态调整并编制了平博体育平台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共71项),现予以公布。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附件:石家庄平博体育平台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019年版)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石家庄平博体育平台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19年版)
(共71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部门
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编写项目节能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平博体育平台<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审 市行政审批局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八条(8)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平博体育平台<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八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七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写,也可以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市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 市行政审批局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验资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7 审计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8 清算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9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验资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0 审计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11 清算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 服务性环境监测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服务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14 排污许可 服务性环境监测 市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5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市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16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产面积测算 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字第131号)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17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 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具有工程建设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市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具有图审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排放污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22条 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20 取水许可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市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第22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8条、第9条、第10条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第2条、第9条、第10条                 
5.《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冀水资〔2003〕3号)第2条、第6条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市行政审批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九条 具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2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3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4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
4.《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3.4
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2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6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7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资质培训 市行政审批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取消指定,扩大市场竞争范围。
2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29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0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1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市行政审批局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2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变更) 验证企业注册资本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属及市属以下) 非煤矿山安全预(现状)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4 安全设施设计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平博体育平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15)29号)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5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6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市行政审批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具有相关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市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9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4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市行政审批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第九条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4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安全防范工程系统检测 市公安局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4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44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设置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6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49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5〕14号)
石家庄市矿产储量审查办公室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0 矿业权价款评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国土资源部平博体育平台<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1 采矿权转让审批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52 矿产资源勘察情况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53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定界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临时用地审批已委托各区分局办理,勘测定界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实施
5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函)核发 规划报建地形图及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测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55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等技术支持性文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规划、交通、市政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5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用地红线图测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7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市政等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58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含电子校核、日照分析校核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等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交通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60 用地红线图测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61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建设工程放线、槽底测量及竣工图测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第58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4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94条、96条、98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62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第58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4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94条、96条、98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6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5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6 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6.《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7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8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9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五条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7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7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当地气象台出据的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 市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 当地气象台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市气象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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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编写项目节能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平博体育平台<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审 市行政审批局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八条(8)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平博体育平台<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八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七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写,也可以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市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 市行政审批局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验资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7 审计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8 清算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9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验资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0 审计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11 清算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 服务性环境监测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服务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14 排污许可 服务性环境监测 市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5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市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16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产面积测算 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字第131号)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17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 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具有工程建设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市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具有图审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1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排放污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22条 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20 取水许可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市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第22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8条、第9条、第10条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第2条、第9条、第10条                 
5.《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冀水资〔2003〕3号)第2条、第6条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市行政审批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九条 具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2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3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4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
4.《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3.4
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2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6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7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资质培训 市行政审批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取消指定,扩大市场竞争范围。
2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29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0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1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市行政审批局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2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变更) 验证企业注册资本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属及市属以下) 非煤矿山安全预(现状)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4 安全设施设计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平博体育平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15)29号)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5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6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市行政审批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具有相关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市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39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4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市行政审批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第九条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4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安全防范工程系统检测 市公安局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4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44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设置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6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49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5〕14号)
石家庄市矿产储量审查办公室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0 矿业权价款评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国土资源部平博体育平台<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1 采矿权转让审批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52 矿产资源勘察情况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53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定界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临时用地审批已委托各区分局办理,勘测定界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实施
5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函)核发 规划报建地形图及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测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55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等技术支持性文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规划、交通、市政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5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用地红线图测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7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市政等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58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含电子校核、日照分析校核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等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5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交通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60 用地红线图测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61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建设工程放线、槽底测量及竣工图测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第58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4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94条、96条、98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保留程序不变
62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第58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4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94条、96条、98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6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5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6 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6.《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7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8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保留程序不变
69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五条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7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7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当地气象台出据的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 市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 当地气象台 技术性服务事项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市气象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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